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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中小學生境外游學,這堂“必修課”待規范最近,有學生家長向本報記者反映,孩子所在學校偶爾會召開講座,向學生宣傳或推薦出國游學活動,費用通常不低,動輒三四萬元。對此,家長表示,雖說大多數游學活動都是自愿的,但并不是每個家庭都能承擔得起昂貴的游學費用,擔心孩子因此產生攀比心理。我國目前對于游學活動并沒有明確的規范標準,整個游學市場也良莠不齊。學校可以自行組織,也可以委托第三方組織,還有一些民辦教育機構參與進來。從監管主體上看,海外游學組織主要由工商和旅游部門負責,教育部門幾乎沒有介入。這不禁引人思考:誰可以組織游學活動?組織機構需要什麼樣的資質?面對鋪天蓋地的游學產品宣傳,學生是否有足夠的辨別能力?針對這一連串的問題,本報記者采訪了相關人士及法學專家。哪些機構可以組織游學目前市場上的“游學”,在本質上與夏(冬)令營性質相同,在2014年教育部印發的《中小學學生赴境外研學旅行活動指南(試行)》中被表述為“研學旅行”,出境游學被表述為“境外研學旅行”。目前,江蘇、浙江、四川、廣東等省市都在推動將研學旅行列為中小學生“必修課”。早在2012年,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國家旅游局聯合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對中小學生出國參加夏(冬)令營等有關活動管理的通知》就要求,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組織出國夏(冬)令營等有關活動,主辦單位應是中小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所屬的對外教育交流機構或者共青團、少先隊與婦聯組織,有資質的旅行社應該在主辦方的委托下承辦。2016年11月,教育部等11部門印發的《關于推進中小學生研學旅行的意見》也指出,中小學生研學旅行是由教育部門和學校有計劃地組織安排,通過集體旅行、集中食宿方式開展的研究性學習和旅行體驗相結合的校外教育活動。從這些文件可以看出,游學的組織者應主要是教育部門和學校。但從當前市場現狀來看,除了學校,教育培訓機構、旅行社、留學中介、專職游學機構、網絡電商平臺乃至個人團體等也紛紛涌入該領域“切分蛋糕”。這一方面增加了家長的選擇困難,另一方面也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記者與某專注法國游學的機構客服人員溝通后發現,該平臺并非游學機構本體,只是一個為游學機構做咨詢服務的平臺。而且記者被告知,如下訂單需要在另一個電商平臺操作,如此復雜的運營機制讓人感到沒有安全保障。有業內人士告訴記者,目前我國游學行業進入門檻極低,無論是機構、團體還是個人,只要有門路,都可以進來“渾水摸魚”。有的機構甚至只是一個空殼公司,沒有開展游學業務的條件,但也承接游學服務,先接訂單后再轉給其他機構具體實施。游學目前已經成為中小學里一個非常普遍的商業活動,而且有些游學產品的收費比普通的旅游產品還要貴。“普通的旅游產品有旅游法來規范,但是目前來說,游學活動是一個灰色地帶,并沒有專門具體的法律法規來規范。”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學副教授吳景明認為,游學活動對于開闊學生眼界、促進學生成長都有好處,作為教學活動的一部分是可以的。但學校不能成為旅游機構組織商業化游學活動的助手,應該堅持公益性。教育主管部門應對此進行規范,游學活動應由政府、社會、家長來共同籌措經費,不以營利為目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劉俊海提出,游學可以作為教學活動的一部分,但不該作為必修課。它應是一個可選擇的項目,不應是強制性的。同時,對于游學活動的開展,“教育部門或學校即便是找旅游機構來承辦,也應該通過政府采購的方式進行招投標,選擇報價最合理的機構來承辦,這樣可以倒逼商業機構規范經營。但最基本的還是要秉持自愿原則,不能強制。”游學活動直接面向未成年學生宣傳,是否合法中小學生作為未成年人,尚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商業產品沒有足夠的辨別能力。那么,游學活動到底能否面向學生宣傳?北京師范大學教育政策與法律中心主任余雅風認為,廣告法第39條規定,“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廣告,但公益廣告除外。”如果商業機構有針對未成年人宣傳或者變相宣傳其游學產品的行為,則涉嫌違反廣告法。此外,還有一種特殊情況。記者從多家商業機構了解到,他們通常不被允許進入公立學校;即便是經過學校邀請或同意的情況下進入學校,也只是給學生作一些公益性講座。浙江省寧波市第四中學校長錢洲軍也證實:“學校有時的確會邀請旅游機構進校宣講游學活動,但這都是為了學生能有更好的行前準備,而且對于進校的旅游機構,學校都會進行資質審核和行為監督,不會任由其進行無關的廣告宣傳。”對此,余雅風認為,這種情況下,商業機構雖是在學校內進行游學宣講,但它是受學校委托進行的,只要其宣講的內容不超出雙方委托合同約定的范圍,就是合理的,不屬于違法行為。不過,吳景明強調,很多游學活動本身是商業性的,針對游學的講座也不是純公益性的,而是屬于商業活動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因此,要對講座的內容有所區分。“如果是通過宣傳內容可以決定是否參加的講座,應該針對家長進行,在家長未決定之前,不應對學生進行任何關于游學產品的宣傳或推薦,這有推銷誘導的嫌疑。但是在家長決定參加以后,再向學生講解一些安全注意事項、旅游路線安排等,這些是可以的,二者應該區分清楚。”吳景明說。對于學校或老師宣傳推薦的游學活動,該如何定性,是否違法?吳景明認為,中小學生屬于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決定權和決定能力,所以向中小學生進行宣傳或推薦帶有強烈商業化傾向的活動,這屬于一種針對未成年人的變相推銷行為,是不恰當的。劉俊海也表示,直接對孩子進行宣傳或推薦是不合適的,因為他們無法對游學所產生的經濟負擔和法律風險進行判斷。“現在很多商業性游學機構利用孩子想讀名校、出國留學的心理,把孩子的理想跟商家的商業企圖掛鉤,甚至通過誘導的方式故意夸大出國游學的好處,誤導孩子的判斷,實際上是對家長的一種綁架。這種營銷方式不僅涉嫌違反廣告法,還違反了基本的商業倫理。”劉俊海補充道。受訪專家均表示,如果學校老師或相關人員在其中有收回扣的行為,或者充當有償招生的角色,則屬于違規行為,數額較大的,可能構成犯罪。對學校外聘教師的行為,應如何管理記者調查發現,一些地區的中小學校有這樣的現象:由于學校放學太早,家長沒法及時接送,所以當地政府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在學校放學之后開通一些收費課程,讓學生家長自愿選擇。這類課程的教師通常來自教委提供名單里的機構,跟學校不存在勞務關系。那么,這一類教師向學生宣傳或推薦游學活動,比如組織學生去日本參加繪畫學習旅行或者出國參加足球交流比賽等,這種推薦行為是否合法,學校有沒有管理義務?對此,劉俊海指出,政府購買這些人提供的教育服務,填補學校放學之后的教學空當,這種方式應該肯定。但問題是,這些教師除了上課之外不能進行商業廣告宣傳。利用課外補習的機會向孩子做商業廣告,這種行為顯然違反廣告法規定。所以,這類教師所屬的企業有義務對其進行教育和培訓,教育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也應該通力合作,及時取締一些不合格、不規范的機構。吳景明也指出:“課程本身可以收費,但是不能向學生推薦商業產品。教育部門應該對這部分教師進行行為規范管理,學校對此應擔起監管責任,不能放任他們的行為。”孩子的安全誰負責,出了問題誰擔責2013年7月6日,一架韓亞航空客機在美國發生事故,機上搭載著70名赴美參加夏令營的中國師生,其中3名女生在事故中不幸遇難。類似的事件讓家長們高度重視一個問題:學生參加游學活動時,出了問題由誰負責?目前,學生參加的游學活動主要有三種形式,一種是由旅行社組織的,一種是學校自主組織的,還有一種是由學校主辦、旅行社承辦,雙方合作組織的。“出現安全事故時,原則上應回歸侵權責任法。但不同的組織形式,責任承擔也不一樣,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余雅風指出,如果學生參加的是旅行社組織的游學,旅行社會與學生家長簽署旅游合同,并為孩子投保旅游保險。此時,家長可以按照旅游合同請求旅行社承擔違約責任,還可以按照相關保險合同進行理賠。如果是學校自行組織的游學,由于學校與學生之間并非一般民事關系,而是一種教育管理關系,所以如果出現事故,則屬于在學校的組織、管理下發生了事故,應按照侵權責任法的相應條款來確定責任。如果是學校與旅行社合作組織的游學,“學生家長通常是直接與旅行社簽署旅游合同,無需通過學校。”錢洲軍說。對此,余雅風提醒,學校不能就此活動與家長簽署免責協議,這屬于無效條款。在這種組織形式下,學校與旅行社之間是委托關系,學校與學生之間是教育管理關系,學生及家長與旅行社之間是旅游合同關系。此時應根據學校和旅行社雙方的職責劃分情況和過錯,來確定各自的責任。“如果雙方都沒有過錯,家長就只能找侵權行為人。”劉俊海補充道。(責編:葉子悅(實習生)、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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